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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利納稅籌劃

發布時間: 2021-07-26 22:51:29

股票股利要交所得稅嗎

現在A、B股股利都是10%的稅。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叫轉股,不交。
未分配利潤轉增的叫送股,要交。
如10送2轉8股,送的2股交稅,轉的8股不交稅。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㈡ 股息所得與股權轉讓所得的稅收籌劃

一、股息所得的稅收籌劃
股息紅利免稅法是稅法為從股東層面消除對居民企業間利潤分配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的一種方法。在適用股息紅利免稅法的同時,為了達到既要適當解決對股息分配的重復征稅問題,又要防止納稅人濫用股息紅利免稅制度避稅,保證稅負公平,而規定了一定的限制條件。
顯然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所以稅後利潤既是股息和紅利的唯一來源,又是被投資企業分紅派息的最高限額。而以固定紅利分配通常就可能存在二種情況,一是被投資方超出本企業創造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二是被投資方低於本企業創造的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
第一種情況下,投資企業收到的固定紅利,將超過按出資比例應分配的紅利,而超過部分來源不是被投資單位的稅後利潤。如果對該部分也免稅,顯然是濫用股息紅利免稅制度進行避稅。
在第二種情況下,投資企業收到的固定紅利,將低於按出資比例應分配的紅利,被投資單位會保留大量盈餘。顯然紅利來源於被投資單位的稅後利潤,符合免稅的條件。
約定固定紅利從股權轉讓和清算兩個角度來考慮,是否會導致投資企業不同的稅負呢。
如果投資企業預期轉讓股權,被投資方超出本企業創造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將導致企業凈資產大大降低,如果轉讓股權是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會使轉讓價格也相應降低。投資企業的資本利得由於過多地分配紅利而減少,由於稅法要對資本利得進行征稅,相應也降低了資本利得稅負。相反,如果被投資方低於本企業創造的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會增加資本利得稅。因此,投資企業預期將轉讓股權,必定平時盡量獲得更多紅利,給予被投資方更多的分紅壓力,導致被投資方超出本企業創造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投資企業利用紅利免稅政策而減少資本利得稅。而該方式下,違反了股息紅利免稅政策避免重復征稅的初衷,濫用股息紅利免稅進行避稅,存在很大的稅務風險。
如果投資企業預期清算被投資企業,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仍適用免稅政策。因此,只要前期固定紅利,未超過稅後利潤總額,不存在稅負變化。
總之,居民企業之間約定以固定紅利分配,需要注意兩個稅務風險:第一,部分稅前分配,固定紅利超過按出資比例應分配的紅利而導致的稅務風險;第二,濫用免稅政策進行避稅,故意利用紅利免稅而減少資本利得稅。企業稅務人員需要認真地理解股息紅利實質含義和掌握其限制條件,才能為企業節稅帶來最大限度的稅收利益。
二、股權轉讓所得的稅收籌劃
1、不同方案下的股權轉讓稅負分析
方案一:直接股權轉讓。
指股權出讓人將屬於自己的股權依法直接轉讓給受讓人的行為。此種方式下,A企業可按公允價值將其所持甲公司50%股權直接轉讓,轉讓價格為2500萬元。
根據《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之規定,股權轉讓所得為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計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可能分配的金額,A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為1500(2500-100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75萬元,A企業所得稅稅負為15%(375÷2500),凈收益為1125(2500-1000-375)萬元
方案二:先分配利潤再股權轉讓。
即A企業選擇甲公司利潤分配完畢再行轉讓股權。甲公司對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按股東持股比例50%計算,A企業可分得股利1100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故A企業分得的股息1100萬元屬於免稅收入。
甲公司分配利潤後,所有者權益為2800(5000-2200)萬元。如果此時A企業對所持甲公司股權進行轉讓,股權的公允價值只能為1400(2800×50%)萬元。轉讓所得為400(1400-100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所得稅稅負為7%,凈收益為1400〔1100(分回的投資收益)+400(轉讓所得)-100(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萬元。
方案三:先轉增資本再股權轉讓。
即將甲公司的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金後,再進行股權轉讓。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例中,轉增資本後,盈餘公積的留存額至少應為500萬元(2000×25%)。因此,甲公司用以轉增資本的盈餘公積限額為300(800-500)萬元。此時,甲公司實收資本變為4500(2000+2200+300)萬元,其中,屬於A企業的份額為2250(4500×50%)萬元,盈餘公積變為500萬元,所有者權益仍為5000萬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A企業取得甲公司視同分配的股利1100萬元,盈餘公積150(300×50%)萬元屬免稅收入。股權轉讓所得為250(2500-225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63萬元,所得稅稅負為3%,凈收益為1437(1100+150+2500-2250-63)萬元。
方案四:撤回投資。
A企業持有甲公司50%的股權,享有的凈資產份額為2500萬元(5000×50%),只能撤回2500萬元的資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之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A企業抽回資金25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屬於初始投資成本,1500(1100+400)萬元屬於股利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為免稅收入,股權轉讓所得為0,所得稅稅負為0,凈收益為1500(1500+0)萬元。
2、稅負差異分析
在本例分析的四種股權轉讓方案中,A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稅負分別為15%、7%、3%和0;凈收益分別為:1125萬元、1400萬元、1437萬元和1500萬元,稅負逐漸降低,凈利潤逐漸提高,除股權轉讓價格和成本變動外,根本原因在於:
(一)方案一,A企業對應的未分配利潤1100萬元和盈餘公積400萬元均未享受免稅待遇;
(二)方案二,A企業對應的未分配利潤1100萬元享受到了免稅待遇,對應部分的盈餘公積400萬元未享受免稅待遇;
(三)方案三,A企業對應的未分配利潤1100萬元享受了免稅待遇,盈餘公積中有150萬元也享受到了免稅待遇。
(四)方案四,A企業對應的未分配利潤1100萬元和盈餘公積400萬元均享受免稅待遇;
僅從稅收成本分析,方案四最優。

㈢ 股權轉讓怎麼做稅務籌劃

一 、股權轉讓與避稅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稅法允許的辦法,作適當的財務安排或稅收策劃,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達到減輕或解除稅負的目的。其後果是造成國家收入的直接損失,擴大了利用外資的代價,破壞了公平、合理的稅收原則,使得一國以至於國家社會的收入和分配發生扭曲。其特徵有非違法性、低風險和高收益、策劃性、反避稅性。

二 、避稅方式

企業避稅的方式多樣,從目前情況歸納,大致常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利用稅收的差異性避稅

利用國與國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稅負差異避稅。

(2)轉讓定價避稅

關聯企業高進低出,或者低進高出,轉移利潤,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或增值稅等;改變利息、總機構管理費的支付,影響利潤;改變出資情況,抽逃資本金等,逃避稅收。

(3)利用稅法本身存在的漏洞

利用稅法中的選擇性條文如增值稅購進扣稅的環節不同,房產稅的計稅方法(從租從價)不同;利用稅法條文的不一致、不嚴密;還有利用一些優惠政策沒有規定明確期限的。

(4)資產租賃避稅

如關聯企業中,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價租賃設備,調節應納稅所得,求得效益好的企業集團稅收負擔最小化;關聯企業之間資產相互租賃,以低稅負逃避高稅負,如以繳納營業稅逃避繳納所得稅。

(5)避稅地避稅。

納稅人利用國與國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特區、開發區、保稅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低稅負地區虛設常設機構營業、虛設中轉銷售公司或者設置信託投資公司,轉移利潤從而減少納稅。

(6)運用電子商務避稅

電子商務是指交易雙方利用國際互聯網、區域網等進行商品和勞務交易。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交易無國籍無地域性、交易人員隱蔽性、交易場所虛擬化、交易信息載體數字化、交易商品來源模糊性等特徵。電子商務給避稅提供了更安全隱蔽的環境。企業利用電子商務的隱蔽性,避免成為常設機構和居民法人,逃避所得稅;利用電子商務快速的流動性,虛擬避稅地營業,逃避所得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利用電子商務對稅基的侵蝕性,隱蔽進出口貨物交易和勞務數量,逃避關稅。

以上就是稅點點對股權轉讓如何避稅問題的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㈣ 股票股利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4)股票股利納稅籌劃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㈤ 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應注意哪些

籌資方式的多樣化決定了不同的籌資方式對企業稅負的影響不同。
1、吸收投資。
在吸收投資的眾多組織形式中選擇最有利於納稅籌劃的形式可減輕納稅人的應納稅款負擔。
一般來說,企業創立之初,易受外部因素的影響,發生虧損的風險較大,宜採用分支機構方式;當企業運轉正常時設立子公司可享有稅收優惠。
從納稅的角度來看,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則是吸收投資中的最佳籌資方式。
2、股票籌資。
發行股票是股份制企業籌資的基本形式。
股份制企業的納稅籌劃在籌資階段主要體現在發起人對注冊資本的認購方式上。
若發起人一次性認足股份則不能享有所得稅利益;若發起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分次認繳股金,在其資金全部到位之間企業發起人仍可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
而企業未到位的資金缺口可通過負債加以解決,而負債的利息列入財務費用可沖抵企業收入,從而減少了納稅企業的稅收負擔。
3、發行債券。
發行債券是籌集借入資金的重要方式。
從納稅的角度分析發行債券的籌資方式,可以看出其最大優點是把債券利息列入財務費用在稅前支付,其實質是讓國家負擔了部分利息,從而使企業享有納稅利益。
4、借款。
借款是企業籌集資金常用的方式。
借款利息在稅前支付,且借款利息往往低於債券利息,從而降低了籌資成本。
5、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可使企業迅速獲得所需資產,並且還可免遭設備陳舊的風險。
融資租賃雖然租金較高,但可在稅前扣除。
投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 投資是指企業投入一定的財力或物力以期在未來取得收益的經濟活動。
由於稅收政策在不同行業、不同產品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差別,因而導致企業最終獲得的投資收益也會產生較大差別。
對投資者來說,稅款是投資收益的抵減項目,應納稅款的數額直接影響著投資收益率,從而影響到企業的投資決策。
尤其是應納稅款對投資決策的影響以及折舊抵稅作用的存在更需引起投資者的重視。
因而企業在投資過程中進行納稅籌劃,通常應從應納稅款和折舊兩方面加以考慮 (一)應納稅款對投資的影響 1、投資項目的選擇。
企業內部投資的風險較大,一旦決策失誤將嚴重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及最終經濟效益。
因此企業必須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預測和決策,並從納稅角度選擇最佳投資項目。
2、投資方式的選擇。
企業在選擇投資方式時不僅要考慮投資的實際效益,還應從納稅角度分析企業所能夠取得的潛在收益。
3、投資形式的選擇。
從納稅角度出發,企業應對多種投資形式作出比較,選擇對企業納稅籌劃最有利的形式,使企業的投資收益最佳。
投資形式的選擇通常在關聯企業中運用。
關聯企業常通過內部投資形式的變動,使投資收益發生微妙的內部轉移,從而實現企業納稅籌劃之目的。
通常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作為選擇投資形式的依據。
比如在子公司資產負債經較小時,母公司據此可選擇債券形式對子公司進行投資,因債券利息從稅前利潤支付,可降低子公司稅負,從而可使企業集團從總體上獲得最佳投資收益。
(二)折舊抵稅收投資的影響 企業的折舊費用通常在稅前支付,折舊額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稅前利潤水平,進而影響企業的應稅所得。
因此在進行投資決策時企業應充分考慮的舊的抵稅作用對投資收益的影響。
折舊額對付稅期有著直接影響。
採用直線法計提的各期折舊額相等,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各期的應稅所得差別很小;在稅收法規允許時可採用加速折舊法,因而可使折舊額逐年遞減,在折舊年限內前幾年抵扣的稅款多、後幾年抵扣的稅款少。
雖然應計提的年折舊總額未變,但對企業來說卻相當於推遲了納稅期限,加速了資金周轉,也相當於企業由此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折舊額對實際的付稅額也產生影響。
採用加速折舊法時早期的應納稅額少,若從貨幣時間價值角度考慮,則早期獲得的折舊優惠要高於後期獲得的折舊優惠,從而使企業從總體上提高了投資回報率和投資收益水平。
營運過程中的納稅籌劃 (一)成本核算中的納稅籌劃 1、存貨計價方法對納稅的影響。
存貨的計價方法有多種選擇,不同方法計算的存貨價值不同、成本不同、帳面利潤也不同,因而應稅所得也不同。
比如,在物價上漲情況下,可採用後進先出法對存貨計價,從而使期末存貨成本低、銷貨成本高,進而減少了利潤,減輕了稅負;當物價下降時,可採用先進先出法對存貨計價,從而使期末存貨成本低、銷貨成本高,進而減少了利潤,減輕了稅負。
由此可見,在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允許的情況下,企業可徵得稅務主管機關的許可,根據不同的外部經濟環境及時調整新的會計年度的存貨計價方法,從而有效地調節利潤,減少納稅基數,降低稅負。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對納稅的影響 (1)延長折舊年限對納稅的影響。
對於有資格享有一定年限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在其創立初期,可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延長到正常折舊年限以上,當該企業免稅期結束後再將少計的折舊以延長折舊年限的方法計入成本,這樣在整個折舊年限內計提的折舊總額未變,但企業交納所得稅的數額卻有著較大差異。
(2)縮短折舊年限所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對納稅的影響。
在會計制度及有關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從納稅角度考慮,企業可將折舊年限縮短到正常年限以下。
採用縮短折舊年限的納稅籌劃主要是企業考慮貨幣時間價值而享有所得稅利益。
這種方法會使企業前幾年提取折舊多計算的利潤少,減少了納稅基數。
而在後幾年提取的折舊少、利潤多,交納的所得稅也多,從而使幾年後的所得稅終值要少於現值。
因而企業從總體上享有了所得稅利益及貨幣時間價值帶來的收益。
(二)產品定價中的納稅籌劃 1、國際轉讓價格對納稅的影響。
跨國公司為適應瞬息萬變的國際市 場環境,減少經營風險,大都把經營管理權分到設在各國的責任中心。
各責任中心都以其所在跨國公司制定的內部轉讓作為內部控制和結算的依據。
在不違背東道國稅收法規及有關的國際稅收協定的前提下,跨國公司可制定較高轉讓價格把設在高稅率國家子公司的利潤轉移出去,也可以較低的轉讓價格使設在低稅率國家子公司的利潤增加以減少稅負,提高跨國公司總體利潤水平。
2、內部轉移價格對納稅的影響。
關聯企業內部常會發生轉讓內部資產的經營活動,因此應確定合理的內部轉移價格來實現定價中的納稅籌劃。
其基本方法有: (1)利用不同地區稅收政策的差異進行納稅籌劃。
國家為促進某些地區的發展、實現合理的生產力布局,常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加以引導。
(2)利用不同產品稅率的差異進行納稅籌劃。
為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趨向合理,並使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稅法對不同產品規定了不同的消費稅稅率。
企業集團內部可利用這些稅率的差異,通過合理調整內部轉移價格,實現其降低稅負之目的。
利潤分配中的納稅籌劃 1、股份制企業稅後利潤分配決策對納稅的影響。
股份制企業為保持和維護本企業股票的信譽應發放股東紅利。
若企業發放現金股利,則股東應按所獲股利額的適用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若企業發放股票股利,則股東所持有的股利實質上是股東獲取的現金股利然後再以現金購買本公司股票的簡化形式,但股東卻可暫時免納個人所得稅,當股東需要現金時可再將其實現。
2、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分配對納稅的影響。
我國政府為鼓勵外來資本的繼續投資,對以稅後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企業,其再投資部分已納稅款可享有減免稅及退還部分已納稅款的稅收優惠。
因而外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應對其稅後利潤進行符合我國產業政策的再投資並持續經營達到法定年限,從而享有稅後利潤分配中的稅收優惠,這種以再投資方式進行的利潤分配通常享有多重稅收優惠,從而增強了企業的總體經濟利益。

㈥ 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是否交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屬於免稅收入,不交企業所得稅。

㈦ 股票股利的稅率調整,具體指的是什麼稅

在派息和送股時都要繳納10%的稅,具體應該是個人所得稅。

㈧ 股票股利可以避稅嗎如果可以,怎樣避稅 如何操作

紅利要交紅利稅,稅率是百分之十,個人投資者在上市公司派發紅利時就已經扣除了,也就是代繳了,沒辦法避稅.

㈨ 股票股利繳納增值稅嗎

需要繳納所得稅的。
根據相關規定,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
1、持股1個月內,稅負20%。
2、持股1個月至1年,稅負為10%;
3、持股超過1年,稅負為5%;
4、此前,投資者所獲紅利的實際稅負為10%。
股票分紅方式:
1、根據上海證券交易規則,對投資者享受的紅股和股息實行自動劃撥到賬。股權(息)登記日為R日,除權(息)基準日為R+1日,投資者的紅股在R+1日自動到賬,並可進行交易,股息在R+2日自動到帳,投資者可及時查詢確定。
2、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紅股及股息的領取。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投資者的紅股在R+3日自動到賬,並可進行交易,股息在R+5日自動到賬,投資者可及時查詢確定。
也就是說,無論是上交所,還是深交所,投資者的紅股和股息均自動到賬,無需投資者辦理任何手續,只是到賬的時間有所區別,投資者應注意查詢確定。

㈩ 股息紅利的稅務籌劃方法有哪些

股息紅利免稅法是稅法為從股東層面消除對居民企業間利潤分配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的一種方法。在適用股息紅利免稅法的同時,為了達到既要適當解決對股息分配的重復征稅問題,又要防止納稅人濫用股息紅利免稅制度避稅,保證稅負公平,而規定了一定的限制條件。
顯然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所以稅後利潤既是股息和紅利的唯一來源,又是被投資企業分紅派息的最高限額。而以固定紅利分配通常就可能存在二種情況,一是被投資方超出本企業創造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二是被投資方低於本企業創造的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
第一種情況下,投資企業收到的固定紅利,將超過按出資比例應分配的紅利,而超過部分來源不是被投資單位的稅後利潤。如果對該部分也免稅,顯然是濫用股息紅利免稅制度進行避稅。
在第二種情況下,投資企業收到的固定紅利,將低於按出資比例應分配的紅利,被投資單位會保留大量盈餘。顯然紅利來源於被投資單位的稅後利潤,符合免稅的條件。
約定固定紅利從股權轉讓和清算兩個角度來考慮,是否會導致投資企業不同的稅負呢。
如果投資企業預期轉讓股權,被投資方超出本企業創造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將導致企業凈資產大大降低,如果轉讓股權是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會使轉讓價格也相應降低。投資企業的資本利得由於過多地分配紅利而減少,由於稅法要對資本利得進行征稅,相應也降低了資本利得稅負。相反,如果被投資方低於本企業創造的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會增加資本利得稅。因此,投資企業預期將轉讓股權,必定平時盡量獲得更多紅利,給予被投資方更多的分紅壓力,導致被投資方超出本企業創造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投資企業利用紅利免稅政策而減少資本利得稅。而該方式下,違反了股息紅利免稅政策避免重復征稅的初衷,濫用股息紅利免稅進行避稅,存在很大的稅務風險。
如果投資企業預期清算被投資企業,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仍適用免稅政策。因此,只要前期固定紅利,未超過稅後利潤總額,不存在稅負變化。
總之,居民企業之間約定以固定紅利分配,需要注意兩個稅務風險:第一,部分稅前分配,固定紅利超過按出資比例應分配的紅利而導致的稅務風險;第二,濫用免稅政策進行避稅,故意利用紅利免稅而減少資本利得稅。企業稅務人員需要認真地理解股息紅利實質含義和掌握其限制條件,才能為企業節稅帶來最大限度的稅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