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合理合法降低股權轉讓稅收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符合條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方案一直接轉讓股權稅後利潤最少,原因是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對應部分未享受免稅待遇。
方案二先分配利潤後轉讓股權,未分配利潤對應部分享受免稅待遇,盈餘公積對應部分未能享受免稅待遇;
方案三先增資再轉讓,未動用資金享受了增加計稅基礎的待遇,未分配利潤和部分盈餘公積按持股比例享受了免稅待遇。
方案四先撤資再增資,交的稅最少,稅後利潤最多,原因是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對應部分均享受免稅待遇。
從數據計算結果可以看出,通過對A公司轉讓股權行為進行不同的稅收安排,甲公司的所得稅從1
000萬元降低到60,甲公司獲得了巨額的稅收利益,直接減少了現金支出,實現合理避稅的目標。但是由於每個企業的股權結構千差萬別,每個方案的可行性也受到許多客觀因素的限制,比如方案二、三和四均需取得其他投資方的支持才能進行,所以在選擇方案時,應針對實際情況加以選擇,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選擇方案的注意事項:
1.上述方案僅適用於公司制企業,如果是個人股東無法享受股息紅利免稅的政策,因此不具有適用性。
2.如果企業由於種種原因不能進行先分配後轉讓,也不能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故意錯用企業清算的處理規定,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以達到少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目的。
3.企業股東轉讓股權並完成工商變更,即使沒有收到股權轉讓款也要繳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4.股權轉讓人應當保存好相關的股權轉讓涉稅資料,並以此作為今後稅務檢查的證明材料。
5.由於股權的受讓人再次轉讓股權是以其取得股權的價格作為其股權成本,因此,股權受讓人亦應當保存好相關的股權受讓資料。
6.稅務機關在對股權轉讓行為進行涉稅審查時,將著重對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包括對所投資企業的資產狀況、所有者權益等進行審查,對於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將按照稅收法規規定予以納稅調整。
㈡ 會計,金融資產;股票轉讓成本怎麼算
答案是C。首先我們做個計算:某企業2016.05.01買入A股票的成本是:1000*10=10000 2016.07.01買入A股票的成本是:1000*12=12000理論計算到2016.7.4其持有A股票的每股成本為:(10000+12000)/(20000)=11,所以7月4日該企業其中500股轉讓,其成本:500*11=5500
(2)股票股利轉讓稅務成本擴展閱讀:
只有涉及個股紅利時候,財政部的規定:財政部: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商品期貨市場:上海金屬交易所和上海能源交易所是可以平今倉和平老倉外,其他大商和鄭州和中金交易所都是先開先平。以上僅供參考!
㈢ 股權轉讓高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是收到轉讓款時納稅還是協議簽訂時納稅
公司股東之間股權轉讓需要繳個人所得稅1、根據《個人所得稅》(2007年修訂)第6條第5款以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2條的規定,個人股權轉讓以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實際上就是指個人股東因股權轉讓的獲利金額,或者說只有在溢價轉讓的情況下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權轉讓是平價轉讓或折價轉讓則不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第5款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因此,個人股東在股權溢價轉讓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股權轉讓收入-投資成本-轉讓費用)×2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額。2、法律還規定了不需要交稅的特殊情況,1994年、1996年及199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3、你們公司未投入生產,應該沒有未分配利潤吧。或者說看財務報表上顯示是虧損了還是盈利了。如果是虧損就不用交,盈利了就得交,當然股利所得稅率很高,是20%。例如如果你們有10萬的未收分配利潤,那麼現在全轉出去,就是10*20%。而萬分之五(應該是萬分之三吧?)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印花稅。另外稅局有規定,對於低於市場價的轉讓,稅局要核定你們的實際個人所得而不會單看你們是平價轉讓就不交的。所以你們最好等虧損的時候再轉讓,不然要交個稅的。
㈣ 股息所得與股權轉讓所得的稅收籌劃
一、股息所得的稅收籌劃
股息紅利免稅法是稅法為從股東層面消除對居民企業間利潤分配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的一種方法。在適用股息紅利免稅法的同時,為了達到既要適當解決對股息分配的重復征稅問題,又要防止納稅人濫用股息紅利免稅制度避稅,保證稅負公平,而規定了一定的限制條件。
顯然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所以稅後利潤既是股息和紅利的唯一來源,又是被投資企業分紅派息的最高限額。而以固定紅利分配通常就可能存在二種情況,一是被投資方超出本企業創造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二是被投資方低於本企業創造的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
第一種情況下,投資企業收到的固定紅利,將超過按出資比例應分配的紅利,而超過部分來源不是被投資單位的稅後利潤。如果對該部分也免稅,顯然是濫用股息紅利免稅制度進行避稅。
在第二種情況下,投資企業收到的固定紅利,將低於按出資比例應分配的紅利,被投資單位會保留大量盈餘。顯然紅利來源於被投資單位的稅後利潤,符合免稅的條件。
約定固定紅利從股權轉讓和清算兩個角度來考慮,是否會導致投資企業不同的稅負呢。
如果投資企業預期轉讓股權,被投資方超出本企業創造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將導致企業凈資產大大降低,如果轉讓股權是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會使轉讓價格也相應降低。投資企業的資本利得由於過多地分配紅利而減少,由於稅法要對資本利得進行征稅,相應也降低了資本利得稅負。相反,如果被投資方低於本企業創造的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會增加資本利得稅。因此,投資企業預期將轉讓股權,必定平時盡量獲得更多紅利,給予被投資方更多的分紅壓力,導致被投資方超出本企業創造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投資企業利用紅利免稅政策而減少資本利得稅。而該方式下,違反了股息紅利免稅政策避免重復征稅的初衷,濫用股息紅利免稅進行避稅,存在很大的稅務風險。
如果投資企業預期清算被投資企業,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仍適用免稅政策。因此,只要前期固定紅利,未超過稅後利潤總額,不存在稅負變化。
總之,居民企業之間約定以固定紅利分配,需要注意兩個稅務風險:第一,部分稅前分配,固定紅利超過按出資比例應分配的紅利而導致的稅務風險;第二,濫用免稅政策進行避稅,故意利用紅利免稅而減少資本利得稅。企業稅務人員需要認真地理解股息紅利實質含義和掌握其限制條件,才能為企業節稅帶來最大限度的稅收利益。
二、股權轉讓所得的稅收籌劃
1、不同方案下的股權轉讓稅負分析
方案一:直接股權轉讓。
指股權出讓人將屬於自己的股權依法直接轉讓給受讓人的行為。此種方式下,A企業可按公允價值將其所持甲公司50%股權直接轉讓,轉讓價格為2500萬元。
根據《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之規定,股權轉讓所得為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計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可能分配的金額,A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為1500(2500-100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75萬元,A企業所得稅稅負為15%(375÷2500),凈收益為1125(2500-1000-375)萬元
方案二:先分配利潤再股權轉讓。
即A企業選擇甲公司利潤分配完畢再行轉讓股權。甲公司對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按股東持股比例50%計算,A企業可分得股利1100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故A企業分得的股息1100萬元屬於免稅收入。
甲公司分配利潤後,所有者權益為2800(5000-2200)萬元。如果此時A企業對所持甲公司股權進行轉讓,股權的公允價值只能為1400(2800×50%)萬元。轉讓所得為400(1400-100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所得稅稅負為7%,凈收益為1400〔1100(分回的投資收益)+400(轉讓所得)-100(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萬元。
方案三:先轉增資本再股權轉讓。
即將甲公司的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金後,再進行股權轉讓。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例中,轉增資本後,盈餘公積的留存額至少應為500萬元(2000×25%)。因此,甲公司用以轉增資本的盈餘公積限額為300(800-500)萬元。此時,甲公司實收資本變為4500(2000+2200+300)萬元,其中,屬於A企業的份額為2250(4500×50%)萬元,盈餘公積變為500萬元,所有者權益仍為5000萬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A企業取得甲公司視同分配的股利1100萬元,盈餘公積150(300×50%)萬元屬免稅收入。股權轉讓所得為250(2500-225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63萬元,所得稅稅負為3%,凈收益為1437(1100+150+2500-2250-63)萬元。
方案四:撤回投資。
A企業持有甲公司50%的股權,享有的凈資產份額為2500萬元(5000×50%),只能撤回2500萬元的資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之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A企業抽回資金25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屬於初始投資成本,1500(1100+400)萬元屬於股利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為免稅收入,股權轉讓所得為0,所得稅稅負為0,凈收益為1500(1500+0)萬元。
2、稅負差異分析
在本例分析的四種股權轉讓方案中,A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稅負分別為15%、7%、3%和0;凈收益分別為:1125萬元、1400萬元、1437萬元和1500萬元,稅負逐漸降低,凈利潤逐漸提高,除股權轉讓價格和成本變動外,根本原因在於:
(一)方案一,A企業對應的未分配利潤1100萬元和盈餘公積400萬元均未享受免稅待遇;
(二)方案二,A企業對應的未分配利潤1100萬元享受到了免稅待遇,對應部分的盈餘公積400萬元未享受免稅待遇;
(三)方案三,A企業對應的未分配利潤1100萬元享受了免稅待遇,盈餘公積中有150萬元也享受到了免稅待遇。
(四)方案四,A企業對應的未分配利潤1100萬元和盈餘公積400萬元均享受免稅待遇;
僅從稅收成本分析,方案四最優。
㈤ 股權轉讓的稅費處理
因為是您自己想把自己的股權轉讓,那麼支付的對價是屬於您自己的。不是公司的。
㈥ 股東股權轉讓如何納稅計算
股權轉讓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
個人所得稅=(三股東的注冊資金或者投入資金×80%)×20%。這個交易的過程,稅務機關可能要求對企業資產的評估,如果認為價位偏低,會按評估價格計算。 股權轉讓涉及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個人所得稅(個人)、印花稅等稅種。
(一)營業稅(2016年5月1日以後過渡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對股權轉讓行為征稅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准備金等後的余額。」
(三)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指的是溢價轉讓,平價轉讓不涉及該稅種)。
(四)印花稅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五)股東股權轉讓如何納稅計算
個人轉讓股權是現在市場經濟中常見的經濟行為,股權轉讓所得如何納稅往往成為很多股東關心的問題,因為很多股權涉及的金額往往比較大,交易設計不好,會多繳納很多稅。股權屬於財產權一種,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股權轉讓應該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納稅,稅率是20%。 現在關鍵的問題是如何計算這個轉讓的「所得額」。
(6)股票股利轉讓稅務成本擴展閱讀:
稅費處理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
當轉讓方是個人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當轉讓方是公司
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稅費處理》。具體如下:
(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
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二)內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號,廢止)的規定: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㈦ 公司持有的股票股利,轉讓持有的股票股利時,計算增值稅時,買入價如何確定,買入價是0嗎,還是1元一股
賣出價-買入價=投資收益
正的投資收益,乘稅率算稅
負的不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