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權質押融資新規有哪些
股權質押融資的定義:也稱股票質押融資,主要是以取得現金為目的,公司通過股票質押融資取得的資金通常用來彌補流動資金不足,股票質押融資不是一種標准化產品,在本質上更體現了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在具體的融資細節上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約定。
2008年10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東即日起可以用無限售條件的股票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以緩解「大小非」股東資金困境,減少其拋售股票的動力。
《規定》明確發債主體限於上市公司股東,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
此外,為保持用於交換的股票作為擔保物的信用,《規定》還對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資質提出了要求,並且明確了用於交換股票的安全保證措施,防範債券的違約風險。
《規定》要求: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在調整或修正交換價格時,如造成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數量少於未償還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須事先補充提供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並就該等股票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❷ 融資新規對重組股票有什麼影響
1、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這條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繞過借殼約束(受上市公司重大重組管理規定)的做法——這兩年很多公司採用先轉讓上市大股東的持股,同時對新股東定向增發的方式進行變相的買殼,以至於證監會忍無可忍,多次直接發文追問上市公司實質上是否是賣殼。
新規之後,想通過定向增發想要進行大規模的資產注入已經再也不可能了。市場對市值在30億元以下可的追捧或許因此有所降溫。但另一方面,這一條會讓上市公司大搞高送轉行情媽?畢竟只有做大股本、炒高股價,才能在日後融到更多的錢。但是,以後資本運作的時間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長到令人絕望。
2、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按照18個月往前倒推,考慮再融資普遍4-6個月的在會審核期,也就是說上司公司股權融資,隔2年才能做一次。就目前看,16年曾經融資的上市公司,不論是新股還是定向增發,2017年基本沒戲!
按照媒體統計,2016年共有767家上市公司購買理財產品,金額高達7628.76億元。也就是說,大概有40%左右的上市公司,在2017年沒資格在融資。
問題是,對於股民來說,不融資的公司是利好還是利空呢?不融資,就沒有擴容壓力,但是,成為題材股的可能性也小了!
不過,18日晚證監會網站又發了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的最新解釋:本次政策調整後,並購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部分的定價不變。配套融資的定價按照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執行,即按照發行期首日定價。也就是說,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行為屬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規范范疇,借殼上市,實際上是不受本次再融資新規影響的。
3、「明確定價基準日只能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取消了將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作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的規定。
這點是大家討論最多的,新規改成市價發行,假如參與定增的機構還想低價拿籌碼,只能在定增實行前打壓股價。
整體來看,如果《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並沒有影響到並購重組,只是影響到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行為,減少那些不差錢的融資行為,應該視為利好。
❸ 股票融資融券條件和規則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如果你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證券公司就不能也不會向你融資、融券。也就是說,炒股不到半年的新股民首先被取消了資格,沒有風險承受能力的股民也沒資格。由於券商也擔心風險,在制定條款時可能對客戶的資金量有最低門檻的要求,這樣資金量太小的股民可能就不能參與融資融券。
《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借錢還錢,借股票還股票。這意味著融資買入的證券下跌時,你需要追加資金以還款,融券賣出的股票上漲時,你也需要增加資金來買入同樣數量的股票才能平倉。
《管理辦法》給出了申請試點券商應滿足的7項條件,其中,「已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審為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和「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是兩個較硬的條件。
融資融卷是指證券公司向投資者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出借證券供其賣出的經營活動。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借入證券賣出的交易活動,則稱為融資融券交易,又稱信用交易。
❹ 聽說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出現了新規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部分:重點內容有哪些
1、重點一修改哪些內容?三大方面
一是規模。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份的20%。
二是頻率。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募資投向理財產品的規則。
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2、重點二何時實施?自發布之日起
對於新政,業界最關注的問題還包括時間上的新老劃斷。
今日的發布會上,鄧舸介紹,為了實現平穩過渡,在適用時效上,《實施細則》和《監管問答》自發布或修訂之日起實施,新受理的再融資申請即予執行,已經受理的不受影響。
鄧舸指出,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次再融資監管政策的調整屬於制度完善,不針對具體企業,所有上市公司統一適用。
3、重點三因何出新政:存在三大問題
據了解,現行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字2006年實施以來,在促進社會資本形成、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情況的不斷變化,現行再融資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亟需調整,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問題: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資傾向。
有些公司脫離公司主業發展,頻繁融資。有些公司偏項目、炒概念,跨界進入新行業,融資規模遠超過實際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資金大量閑置,頻繁變更用途,或者脫實向虛,變相投向理財產品等財務性投資和類金融業務。
二是非公開發行定價機制選擇存在較大套利空間,廣為市場詬病。
非公開發行股票品種以市場約束為主,主要面向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因此發行門檻較低,行政約束相對寬松,但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投資者往往偏重發行價格相比市價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長性和內在投資價值。
過分關注價差會造成資金流向以短期逐利為目標,不利於資源有效配置和長期資本的形成。限售期滿後,套利資金集中減持,對市場形成較大沖擊,也不利於保護投資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是再融資品種結構失衡,可轉債、優先股等股債結合產品和公發品種發展緩慢。
非公開發行由於發行條件寬松,定價試點選擇多,發行失敗風險小,逐漸成為絕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的首選再融資品種,公開發行規模急劇減少,同時,股債結合的可轉債品種發展緩慢。
4、重點四著力點在哪?三大方面
本次修訂《實施細則》和制定《監管問答》,主要著眼於三方面:
一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導向,積極配合供給側改革,助力產業轉型和經濟結構調整,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
二是堅持疏堵結合的原則,立足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同時,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
三是堅持穩中求進原則,規則調整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5、重點五理財產品敏感問題如何說
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要求,繼續強化再融資的發行監管工作,督促保薦機構梳理再審項目並開展自查,進一步規范募集資金投向,繼續加強監管理財產品等資金參與非公開發行認購,強化證監局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現場檢查。
記者了解到,對於上述提到「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部的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
而「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中18個月的確定,則是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並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來的。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第二部分:幾大敏感問題解讀
統計顯示,去年全年證監會審核的再融資、優先股和可轉債總金額在10000億左右,其中,再融資涉及7000-8000億元。
敏感問題一
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關於上述提到「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結合實際情況,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如募集資金很少但財務性投資很大的就限制,沒有融資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會受限,旨在控制過度融資。
敏感問題二
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
為避免上市公司頻繁融資,新政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如何理解這一問題?
1992年頒布的《公司法》中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2個月」,但該規定在2006年《公司法》的修訂中被刪除,而此次新政重啟了時間限制的規定,並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18個月這一考量,是給當前市場上部分上市公司頻繁融資帶上了「緊箍咒」。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敏感問題三
如何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融資需求
「此次再融資新規是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的重要舉措。」上述業內人士指出,此舉不僅疏堵結合促再融資方式多元化,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還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為確保市場平穩運行,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❺ 證監會出台的再融資新規有什麼影響
三點核心內容:
1、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8個月。控制融資頻率,抑制過度融資;
2、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對小魚吃大魚有影響,對並購重組沒影響;
3、明確定價基準日只能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
其中影響最大的是第1點和第3點,對於新政策的出台後續都會有對策和套利空間。此次政策主要是為了從三個方面做出引導:1、減少定增炒作,以公開增發、配股、可轉債、優先股為主;2、三年期定增基本消失,除非是為了增加控制權;3、近年來90%以上的增發以非公開為主,未來1年期定增還有空間,對創業板來說反而更有優勢,因為其定增發行日首日不需要鎖定。
之後可能還會繼續出台針對減持的新政策,同時會出現大量大股東定增保底的現象。這次政策的推出比預期要快,各方博弈空間少,可以看出監管層對政策引導的態度很堅決,未來再結合配套的減持政策對市場的影響還是比較大的。從監管層的角度是希望為市場引進活水的,目前小市值公司經營壓力比較大,特別是50億以下、沒有現金的公司,只能通過並購重組,而去年開始並購重組也開始趨嚴。此次新規的發行日首日定價政策並不針對並購重組,並購重組還是按照20日和120日的均價定價,因此會出現PE、並購基金的新玩法;而針對配套融資部分,可能會導致現金對價比例少、標的資產募集不到足夠的資金,因為如果資產質量好,在發行日首日股價就會漲上去,而資產質量不好,發行認購會比較困難。總體來說,在新政策下未來會出現新玩法。
❻ 融資融券有沒有新的規定出台
你好,有新規定出台時,具體細則可以在交易所平台查詢到的。
❼ st創業板股票在不在這次融資新規政策內
ST創業板股票在這次融資新規,這周之內是具有效力。
❽ 可以融資融券的股票需要什麼條件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8)股票融資新規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第五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八)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九)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准;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專業評價的證明文件;
(六)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七)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四)、(五)、(六)項規定以及其信息系統的運行狀況進行現場核查,向證監會出具是否同意申請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書面意見。
證監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的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❾ 融資融券有沒有新的規定出台
為了優化融姿融券客戶擔保物違約處置標准和方式,《管理辦法》規定,取消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追加擔保物且追保後維持擔保比例應不低於150%的規定,允許證券公司與客戶自行商定補充擔保物的期限與比例的具體要求,同時不再將強制平倉作為證券公司處置客戶擔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風險控制靈活性和彈性。